原告杨**与被告丁**、春泰公司、长江财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丁**、被告长江财险咸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春泰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547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2、判令被告长江财险咸宁公司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被告丁**驾驶被告春泰公司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载原告由崇阳路口镇往白霓镇方向行驶。18时30分,行至崇阳县××××门前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鄂a×××××号小型轿车驶出道路右侧外翻,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11日,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