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元月,原、被告相*。2014年4月20日,被告以搞工程和别人合伙分红为由,从原告处借得现金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张**现金拾万元整,该款用于工程合伙,至2014年底分红。2014年底本金分红一次性付清”。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
付**缺席,未提交答辩...(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