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社区第十三居*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1185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5年,原告与本村其他十几户村民在原新北大队的20亩土地上建设联营企业。后经审批,涉案的20亩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于1994年4月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1998年期间,参加联营的其他十几户村民相继退股,该企业成为原告的私有企业。2000年8月,该企业注销。2016年涉案的20亩土地被征用,但1185200元土地补偿款被被告私自截留,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故依法起诉。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社区...(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