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男,1975年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肖**与李**的账户之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并非李**所诉请的两笔借款,根据资金往来账目的结算,李**尚欠肖**部分钱款,而且叶**在借条上的签字也未经证实是叶**所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肖**、叶**尚欠李**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万元是错误的。即使认定叶**对李**负有债务,也属于叶**的个人债务,肖**与叶**早已分居,对于叶**的债务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请...(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