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余**、第三人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余**、第三人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连带支付劳务费1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被告承包了第三人私人住宅房屋修建工程,工程位于拉萨市二环路与千禧和加油站中间处,原告与被告达成劳务合同,由原告提供钢筋班组的人员在被告承包的二环路与千禧和加油站中间的民房修建,在建修过程中共用钢筋256吨,每吨应当支付原告1500元(包括转运费、吊装费和加工费),共计384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230000元,被告以第三人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因而无法支付余款154000元为由,迟迟不予支付。201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