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因与被告驻马店市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于8月3日向被告驻马店市技工学校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驻马店市技工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其于1997年11月15日经驻马店市技工学校职工袁*杰介绍到该校负责门卫工作,隶属于保卫科管理。2009年3月1日,被告单位无故停发其工资,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住处停水、停电。1997年11月15日至2002年9月15日和2004年9月至2009年2月28日间,被告单位一直没有给其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现要求被告驻马店市技工学校为其补缴1997年11月15日至2002年9月15日和2004年9月至2009年2月28日间...(本文书还有3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