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毛嶷帆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甘**,被告金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与被告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6997。)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沙市岳**桐梓坡西路**号的未来城第**幢**单元**层。号房屋作价679294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幢房屋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90个工作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90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随后支付了全部款项。2010年8月30日,被告将该房屋交付...(本文书还有4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