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沈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万科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更换万科金域蓝湾某号楼**号房屋主卧卫生间内墙砖,使其与样板间一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维修万科金域蓝湾某号楼**号房屋破碎的玻璃,使该房屋具备入住条件;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未实际入住期间的物业费损失19500元(实际损失应计算至被告交付房屋符合原告居住条件之日止)、采暖费损失5322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四年多不能入住的租房费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