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下列事实,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均无异议:
被告人庄某12005年8月任泗阳县众兴镇来安社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明确副科级;至2007年3月,任众兴镇党委委员、来安社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办公室主任;同年5月,兼任来安社区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2010年至2012年期间,任众兴镇城厢社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办公室主任;2012年2月以来,一直任泗阳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庄某1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束*、张某1两人所送人民币17万元。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笔、第6笔、第7笔事实一致。
另查明,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被告人庄某1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6年6月3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庄某1涉嫌贪污罪指定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庄某1以证人身份被侦查机关传唤,由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庄某1进行了询问。同年5月19日、6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庄某1在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进行了讯问。
还查明,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2笔收受1万元事实为侦查机关掌握的案件线索,指控的其他受贿事实,均为被告人庄某1到案后交代的罪行。
被告人庄某1亲属在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7万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本文书还有5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