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与被告广西玉林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肖**、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梁**,被告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玉林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黎**、陈*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广西玉林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欠原告贷款本金12808056.74元,积欠利息410344.51元(暂计到2016年12月27日,以后的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符**、肖**、黎**、陈**被告广西玉林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该案的全部...(本文书还有3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