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张自军与张喜之、张**等人,为被告孟**位于本村十字路口东南角的自己耕地内建房,所建房屋与高压线水平距离不足2米。2016年3月15日16时许,在给房屋吊板过程中,张自军等人在吊板机的后方为吊板机做配种。因吊板机上钢丝绳断掉,吊板机臂触碰高压线导致张自军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吊车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方当庭表示不再要求吊车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预先支付原告方20000元。在被告孟**建房过程中,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就其违章行为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告孟**下发了整改拆除告知书,但被告孟**仍继续建房,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也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阻止。
另查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在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供电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自军出生于1966年1月**日,其妻原告王**系肢体二级××人。河南省2016年度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