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7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市平桂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民初****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对讼争的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要求被告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属于建筑物权利归属及物权保护请求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物权请求权之前提乃原告对诉争标的物享有完全的物权,而具体至本案中,讼争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