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苹果公司)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刘**,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刘**,被上诉人德士活有限公司(简称德士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苹果公司于2000年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55455号图形商标。2003年10月23日,德士活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第5456号裁定(简称第5456号裁定),撤销广东苹果公司第1355455号商标。广东苹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士活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时间发生于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则在修改决定实施...(本文书还有4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