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胡**、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狮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钱*,被上诉人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和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胡**和人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9日,公交公司驾驶员程红燕驾驶皖g******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铜陵市翠湖四路行驶至石城大道交叉路口与胡**驾驶的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胡**、胡**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红燕负事故主要责任,胡**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无责任。同日,胡**因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缺损、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裂伤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4月11日出院,住院185天,共发生医药费164722.48元,其中公交公司支付129722.48元,胡**支付35000元,医嘱:加强营...(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