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7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1994年生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女儿申祥玉,2000年生育一男孩申祥龙。自结婚后,被告一直在家干点农活,从未出门打工,不考虑家庭的经济生活,家庭经济、两子女上学主要靠原告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日趋困难,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夫妻感情逐步破裂...(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