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石**、李**与被告余**、第三人广西漓江数字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2016)桂0302民调第*号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5日将案号变更为(2016)桂0302民初****号。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了广西漓江数字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石**、李**以及第三人广西漓江数字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余**返还三原告借款本金635539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