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因与马**、汪**、马**、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于2017年4月7日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怡海公司为马**、汪**、马**办理昆仑东路**号夏***小区**号楼**层部分面积约156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的内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于同年6月5日作出(2017)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的委托代理人成**,马**、汪**、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怡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马**、汪**、马**三人均为怡海公司开发的西宁市城东区昆...(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