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滑**与被告张**、第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押金180000元,利息41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筑的拆除工程。2013年8月份,原告通过被告得知坐落于海东市乐都区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的部分库房、车间要进行拆除予以改造。后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将该项拆除工程由原告承包拆除,拆除工期为2013年8月27日至9月底完成全部拆除、清理工作;原告须向被告缴...(本文书还有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