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960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00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拉萨市太阳岛达成《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960000元,被告用此款在拉萨市搞家政服务培训工程,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6日,同时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25%的违约金。原告在达成合同当日将借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太阳岛分行向被告打款960000元。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拒绝还款。现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陈*称,认可借款的事实,但实际借款本金是600000元,360000元是利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现我没有能力承担。...(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