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于**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68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其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对于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认定是错误的,本案不存在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于**提交意见称,尹**在起诉状中阐述的事实与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和陈述不符,按照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借款当时尹**本人并未在场,那么尹**就不可能与其约定本案借款的相关事项;尹**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于2016年开始向李*军多次主张债权,并未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尹**的上诉,维持原判。
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于*...(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