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实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实强装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为:江**在湖南实强装饰公司工作,每天按时上下班,工作上接受湖南实强装饰公司的安排,如遇工作忙,还需加班,湖南实强装饰公司也向江**支付劳动报酬(68天共计8840元),足以证明江**是受湖南实强装饰公司的管理。其次,江**所从事的装饰材料搬运、打扫清洁都是与装饰装修工程密切相关的工作,是湖南实强装饰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部分。故,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湖南实强装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实强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湖南实强装饰公司和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