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与被告黄**、第三人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诉讼请求:1、确认桂**和黄**于2011年10月15日对景上东方航标第**幢**层**××房的买卖行为有效;2、确认长沙县星沙镇景上东***小区**栋**××号房屋所有权为原告享有;3、判令被告依约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合同更名及相关过户手续。
无争议的事实
被告黄**与第三人肖**于200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16日,黄**与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景上东方航标第**幢**层**号房和该幢**层**××号房。该两套房屋的房价均为747780元,黄**已全部一次性支付。2011年...(本文书还有1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