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2647元。
被告刘**口头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过高,超乎被告刘**的承受能力。对已支付的39097元的医疗费,要求法院合并到本案审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责任,对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