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仕海、人民陪审员肖远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2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向偿还。
被告...(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