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杨**、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易新能、人民陪审员陈*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第二次未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杨**、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谭**(第一次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75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就被告杨**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周*事宜,于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8日分别签订《借据》两份。约定:原告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被告杨**;每笔借款期为两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杨**到期还本付息给原告,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所有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约定借款支付给被告杨**。其后被告杨**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4年11月13日,被告杨**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14年11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确认,但到期被告杨**并未按期偿还约定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借款300万元属实,但原告实际支付是295万元,且被告已付248万元本息...(本文书还有6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