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3年12月31日,出租方格瑞特公司与承租方肖**签订《中南物流园p区仓储合同》,约定格瑞特公司将中南物流园p区**栋**号仓库租赁给肖**用于四海物流公司存放货物;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2014年4月28日,肖**与曹*签订《转租协议》,约定肖**将其承租的106、107号部分仓库转租(158.16平方米)给曹*用于华达汽配商行存放货物,租金由肖**向曹*收取代为上交格瑞特公司;3、2014年4月20日,德邦物流公司与阿明轮胎商行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将德邦物流公司租赁的中南物流园p区**栋**号部分仓库(150平方米)租赁给阿明轮胎商行,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4、2014年12月21日,中南物流园p区**栋发生火灾。长沙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长县公消火重认字[2015]第0...(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