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辉公司)与上诉人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麟辉公司上诉请求:1、报建费155981.07元由裕盛公司承担;2、工程质量修复费用金额以重新鉴定的意见为准,应当由麟辉公司承担的部分由麟辉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10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