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星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刘*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大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银行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的(2016)天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刘*承担全部损失责任;(二)判令刘*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他人使用克隆卡(伪卡)在非光大银行的atm机上多次取款,故atm机未能识别克隆卡与光大银行无关,判令光大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明显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刘*作为密码的设置、保管、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当承担密码泄露导致损失的责任,却酌情确定刘*仅需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
刘*答辩称:(一)光大银行新星支认为报案之日和盗刷之日的时间差以及相关的观点是片面的,一审刘*提供了充分的...(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