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郭**、新乡市冀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冀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郭**不再承担向郭**支付货款的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与冀康公司之间签订有买卖合同,郭**只是冀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冀康公司提供中建三局所需建材,由中建三局将材料款打给冀康公司,再由冀康公司支付给郭**。2、郭**与郭**系同胞兄弟,因郭**与冀康公司有业务往来...(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