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吉林省林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桥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寿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被告林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儿子齐**死亡的赔偿款共计409541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日,齐**无证驾驶无号牌”新世纪”-125型二轮摩托车,沿g2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76公里+200米处时,与同方向前方停在道路右侧张**驾驶的×××(×××)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无号牌”新世纪”-125型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6年9月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川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3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