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简称淮北三建公司)与被申请人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北三建公司称,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号裁决有以下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一)申请人从来没有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将安徽贝德食品有限公司厂区项目交给被申请人施工,因此双方不可能存在仲裁协议的约定;(二)2013年8月22日,申请人与安徽贝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徽贝德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包括涉案工程项目在内的安徽贝德食品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由申请人承建,同时该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诉讼;(三)安徽贝德食品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系潘*挂靠申请人承建的项目,潘*以淮北三建安徽贝德食品有限公司厂区项目部的名义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仲裁。但是申请人从来没有刻制过“淮北三建安徽贝德食品有限公司厂区项目部”这枚公章,该施工合同的签订是潘*与被申请人之...(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