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周**与被告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856200.8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14时25分许,张**驾驶津q×××××号“北京”牌小型越野车沿保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李*公路交叉口处时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及乘车人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无责任。二原告因此事故受伤已经就部分的医疗费损失提起诉讼,且已经判决生效,现因原告治疗完毕,故二原告对其剩余的损失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刘**为支持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沧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证明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情况。
2、刘**...(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