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田**监护权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4月20日在鲁山县梁洼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月16日婚生一子朱*某,2008年6月11日婚生一女朱*欣(朱**)。2010年5月1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鲁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婚生一男一女,男孩朱*某,现年6岁,女孩朱*欣,现年2岁,离婚后都由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双方协议离婚后,婚生子女**随原告朱**及原告朱**的父母一起生活。婚生女朱*欣自两岁多时一直在鲁山县梁洼镇上幼儿园,期间被告田**也经常探望子女。2013年9月30日,被告田**将婚生女朱*欣接走后,将其转至鲁山县城上幼儿园。现...(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