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城头镇黄墩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郑**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福清市城头镇黄墩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不存在承包地纠纷,虽然因为村委和政府的原因郑**没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但福清市城头镇黄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证明已经明确涉案承包地使用权人为郑**,郑**提供的分田底册等证据也足以证明0.523亩涉案承包地使用权属于郑**,况且郑*英也早已去世,涉案承包地使用权没有争议。福清市城头镇黄墩村民委员会在庭审时陈述涉案土地是郑**与郑*英共同承包系缺乏证据,与其开具的书面证明也相互矛盾。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关非因为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