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凯经贸集团(以下简称国凯经贸集团)、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坤信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装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我在国凯经贸集团的工地干过活,并且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但一审法院以我提供的劳动不属于国凯经贸集团业务的组成部分,未认定我与国凯经贸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认定劳动关系不是以干什么活为标准,应以事实为根据。一审法院以我提供的劳动并非长期固定,待遇也没有按月结算的特点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国凯经贸集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中坤装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侯**与国凯经贸集团自2015年3月8日至201...(本文书还有3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