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李*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李*与星期六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没有与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需支付李*经济补偿30972.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本文书还有3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