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迟博文、被告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77059.14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药品购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药物,双...(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