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宗**因与被上诉人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力轻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层(顶层)工程至今没有验收,也没有实际使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顶层为彩钢保温做法外板0.5mm海蓝viii820型+100mm玻璃棉覆铝箔+下板0.4mm白灰900型暗檩”,但未经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私自改用红色彩钢,且暗檩部分未按规范上挂件,造成顶层漏雨刮风振响,有严重安全隐患。合同约定b和e轴3mm钢板天沟及地面上使用150pvc排水管,但未经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私自改用110pvc管。二、竣工日期并非2015年2月5日,且被上诉人违反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始终未向上诉人提交验收资料,直到2015年5月后现浇水泥地才完成,后来还在安装塑钢窗。合同约定一期施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至11月3日被上诉人还在找上诉人协商塑钢窗做法,说明一期工程未按期完工。三、工程款数额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且被上诉人未施工减项部分应扣除相应工程款。四、一审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明显偏高。
天力轻钢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5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