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以下简称:新南阳砖厂)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南阳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南阳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转款56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被告在我砖厂购买红砖,截至2016年9月21日被告尚*我砖厂56500元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砖款5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