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査明,四川驰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增值税23247.8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徐*经民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文书还有3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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