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3月13日婚生一女,取名宋××。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被告宋*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双方能够多作沟通,和好也是有可能的,希望法...(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