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查明:2016年11月16日魏*华电话联系公安机关称自己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在东宁市医院治疗,民警到达医院对魏*华制作笔录,魏*华如实供述其伙同张*、李*东故意伤害二被害人的事实。案发后,魏*华先行支付了赵*某医疗费10000元。诉讼中,三被告人与赵*某自行和解,一次性赔偿了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80000元(包括此前已付的10000元医疗费),赵*某对魏*华、张*、李*东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华、张*、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说明,三被告人身份证明,辨认笔录,证人马**、刘*某证言,被害人赵*某、徐某某陈述,被告人魏*华、张*、李*东...(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