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佰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市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佰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市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欠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22240元(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就独家代理原告相关行业广告事宜,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行业独家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编号:m.tv-yw/2014-0002),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向被告提供了相应发布广告的时间段,但被告并未...(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