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早晨8时许,原告因检举杨*勇问题找到钻井二公司纪检监察科长刘*锡,李*对纪检答复不满意,作出扔掉毛巾、掀翻脸盆等举动,使得刘*法正常办公、公司员工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单位办公秩序。经二公司报警,被告八百垧分局干警依法出警。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将李*强制带离。当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后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被告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16年10月10日接到李*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该案。2016年11月21日,市政府作出庆政复决﹝2016﹞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李*2016年8月12日上午在八百垧钻井二公司纪检办公室因举报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实施了掀翻水盆、扔掉毛巾、摔砸电话,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被告八百...(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