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协议归还出资款1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系被告郭**女儿,被告郭**与原告陈**父亲离婚改嫁后,生育一子余广喜。1999年市环卫处集资建房,被告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房二厅住房,该房位于市环卫处家属区。当时为购房,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为房屋装潢,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87000元,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共计借款137000元。房屋装修好后,原告带儿子也在该房居住。购房二年后,被告考虑其子余广喜将要结婚需...(本文书还有2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