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称:案外人白鹭湖置业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获得只是一部分土地和房产,其与白鹭湖农场转让房产协议是无效约定,故请求驳回白鹭湖置业公司的请求。
本院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冯*、谭**、衡阳阳光娱乐有限公司、白鹭湖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做出(2006)衡中法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人民币191.1万元;被告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人民币77万元。二、被告衡阳阳光娱乐有限公司和白鹭湖农场在判决生效后,共同对被告冯*191.1万元借款、被告谭**77万元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06年12月14日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08年7月13日本院做出(2007)...(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