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辩称应在法定刑期内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吴*驾驶豫q×××××小型面包车沿君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王*镇大宋庄西时,与行人黄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驾车逃逸;该事故造成黄某因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辆损环。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审理中,被告人吴*虽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但未支付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询问核实笔录,道...(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