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赵*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黑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事实认定。原告赵**及赵**、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支付原告赵*预付理赔款10万元,丧葬费1万元,共计11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赵**与赵*系父子关系,赵**系黑g******号丰田小型轿车所有人,该...(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