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8日,成都市劳动局为朱**发了一本《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其上载明朱**职业(工种)客房服务员,理论知识考核成绩良好、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评定成绩合格。2003年10月24日,喀萩莎公司成立。2003年10月31日,喀萩莎公司与案外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成都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成都公司将其投入四川西丽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喀秋莎大饭店的全部建筑物、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员工宿舍楼租赁给喀萩莎公司经营、使用、管理,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朱**与喀萩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其上载明:“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客房卫生班。工作地点在金牛区喀萩莎饭店房务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朱**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喀萩莎公...(本文书还有2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