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银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6年1月起,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大理国际海湾酒店“钻石年代”装修工程做木工。2016年9月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尚*原告工资17000元,并由被告写下《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费1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彭**欠原告工资17000元事实。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
被告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条》系原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